消防署公告: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證書過期應重新接受初訓

發佈日期: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3年12月26日消署預字第1130403760號函辦理。
二、防火管理人、服勤人員、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及爆竹煙火監督人應在訓練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複訓,證書逾期未複訓者,應重新初訓。惟為避免施行後行造成民怨,將施行1年緩衝期(114年1月1日開始宣導,1年緩衝宣導期,115 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逾期未複訓者,於緩衝期取得複訓資格;惟自115 年1月1日起,證書逾期未複訓應重新接受初訓,以符合規範。